胡 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


范云朋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生


互联网联合贷款的实质是传统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以实现信用资本化收益的一种途径,其风险并不在于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业务的深度介入,而是源于新型金融业务自身的特性及其与当前监管模式的错配,即难以找到对于互联网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抓手。因此,在基于宏观审慎视角加强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合理性与风险控制机制监管的同时,还需着眼未来,构建基于资金与数据双要素的监管体系,为新时期金融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空间。


本文节选自《互联网联合贷款:理论逻辑、潜在问题与监管方向》(发表于2021年第3期《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其理论逻辑等详细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作为金融科技时代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联合贷款受到了金融科技和商业银行的广泛青睐,业务规模急速扩张。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仅商业银行发放的线上联合消费贷款的余额就已经达到约1.43万亿元。


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其特定的客观条件。中国具有巨大的消费者市场,为金融科技和新型金融业态的快速崛起提供了大量可落地的商业场景和商业模式。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联合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高杠杆融资、违规设立资金池、风控外包、跨域经营、数据滥用、贷后非法催收等风险乱象也不断暴露,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中暴露的问题折射出了金融科技时代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复杂关系。金融科技的实时运用和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业务的介入不可避免地会给既有的监管体系造成冲击,而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中的“乱象”则是这类冲击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当前的舆论和监管措施当中,人们更多地着眼于控制互联网平台对于金融业务的深度介入,以此来防止金融业务属性的“异化”,但这种本质上基于传统金融运营和监管模式的思路是否可以在未来的数字化时代得以延续,以及是否能够有效促进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近两年来发展迅猛,以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平安普惠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公司与数百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输出风控技术和大数据模型,迅速做大市场规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联合贷款业务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包括违规设立资金池、风控外包、跨域经营、数据滥用、贷后非法催收等诸多“乱象”,引发了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首先是贷款利率较高,融资成本并未显著下降由于互联网平台在风险控制模式上的优越性,人们对于互联网联合贷款降低小微企业和其他消费者的金融服务成本抱有热切的期望。而从现实来看,目前联合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现象,但是“融资贵”的结构性难题仍未解决。联合贷款业务的发展贡献更多体现在贷款机会上面,而非贷款利率。以主要互联网金融平台披露的联合贷款借款利率为例,蚂蚁借呗的年化利率区间约为5.4%-21.6%,腾讯微粒贷的年化利率不高于18%,平安普惠和京东金条的最高年化利率不超过36%。总体而言,联合贷款利率虽然低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高利贷年利率36%的红线,但仍然处于高位,未能真正实现普惠金融降成本的期望。此外,目前市场上的联合贷款更多集中在以消费场景为主的消费信贷,易引发市场集中度风险,并推高居民杠杆率,而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的联合贷款产品较少,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综合融资成本并未有效下降。


其次是联合贷款中的真实融资需求和客户适当性问题。识别真实融资需求和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对于联合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2018年以来,联合贷款业务规模剧增,但是其质量则良莠不齐。很多案例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经常未能识别真实融资需求,伪融资需求客户获得联合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银行获客的途径主要是科技公司,银行虽然承担着主要出资人的角色,但事实上并未完全掌握详细的客户信息,过度依赖于科技公司的客户策略和风控能力,如果科技公司采取过于激进的获客策略或实施数据操控,将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质量与不良率,而且金融科技公司或互金平台在为商业银行提供客户初筛服务或客户“白名单”时,也存在内生的价值判断和道德风险,导致联合贷款并非真正触达底层的普惠金融客户群,而是仅仅选择大数据分析下的优质客户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的客户歧视现象。而随着联合贷款业务前期的大规模扩张,客户群体质量进一步下沉,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风控能力难以精准识别底层长尾人群的风险水平,许多长尾客户群的征信和资产质量存在问题,不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负债能力,客户适当性问题凸显。


第三是贷款核心业务外包,风险承担机制模糊。除共同出资外,联合贷款业务另一个重要的合作要素是金融科技公司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风控支持。在实践中,许多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限于自身的资金实力、技术研发能力、人员队伍素质等因素,往往选择盲从先进的数字技术,将自身禁锢在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茧房”中,难以识别和检验合作机构提供的模型有效性,缺乏独立风险控制意识,将风险控制、信贷决策等核心业务完全外包给合作机构,在客户推荐、信息获取、额度核定、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诸多重要环节上没有尽到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这也直接导致市场中乱象和风险频发。


联合贷款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与风险承担机制紧密相关。一些头部金融科技公司随着业务的深入与发展,对接数目众多、层次各异的商业银行。这些金融科技公司凭借先进的数字处理技术和风控模型,逐渐在合作中占据了一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于是便出现了出资比例和风险分担比例不匹配的现象。持牌金融科技公司的出资比例愈发减小,甚至降到了1:99的比例,使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承担了更多风险,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了隐性兜底,偏离了联合贷款的业务本质。根据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蚂蚁集团共促成了21536亿元的联合信贷投放,其中消费信贷17320亿元、小微信贷4216亿元,但是蚂蚁集团自身表内的贷款和垫款只有362亿元,仅占促成联合贷款余额的1.68%。如果按照《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的“单笔联合贷款网络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计算,蚂蚁集团表内贷款和垫款需要达到6460.8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联合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更多充当了“资金管道”的角色和作用,而非合理基础上的相互合作。此外,联合贷款模式中,由于借款人的需求分散、场景复杂、大量小额信贷、高频等特点,使得银行无法掌握贷款人真实的消费场景和后续的资金流向,以至于在后期贷款筛查与复核、面签面谈环节中,难以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定办法》执行。


第四是数据治理和数据管控亟待提升,信息管理风险突出。金融科技公司拥有多维度客户数据信息和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获客引流,这是联合贷款业务或助贷业务在初期得以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联合贷款业务的逐渐深化,市场上各类良莠不齐的金融科技服务机构的信息管理风险逐渐暴露,数据泄露、违规数据爬虫、贩卖个人数据、数据造假等数据失衡现象时有发生。长期以来,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获取及保护方面缺乏明确的监管要求,百行征信公司的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并且市场存在诸多“以大数据风控为名、行个人征信之实”的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为合作类业务的不少乱象提供了土壤。联合贷款的数据共享存在较多风险点,信息主体的安全访问、概括授权、个别授权以及鉴权等重要环节,都需要依法合规操作,否则将会损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9年三季度以来,部分地区的监管机构与警方共同加大对第三方大数据公司的整治力度,就释放出了明确的强监管信号。


第五是“多头共债”和异地贷款现象频发。在互联网联合贷款中,“多头共债”,即当事人在多个金融机构持有贷款,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其缘由在于当前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单一贷款主体获得多头授信的现象频发进而造成共债风险。共债风险背后存在两类群体:第一类是基于消费、生产、投资需求而被动逾期的共债群体,第二类是通过骗贷、套路贷等各种方式多头借贷且无还款意愿的共债群体。除“多头共债”外,异地贷款现象也是联合贷款业务的监管难点之一。互联网贷款客观上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突破了异地展业的监管约束,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公司基于互联网渠道向银行推荐的客户也没有地域限制,这使得一些中小银行有动力大量向属地以外的客户授信开展异地贷款,规避属地化监管原则,实施跨区域经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小银行立足本地和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基本定位。一旦异地贷款形成不良,后期清收处置难度较大,成本较高,也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带来诸多难题。


第六是贷后非法暴力催收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贷后催收是资金方管理和处置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在业务实际发展过程中,一些联合贷款机构采取骚扰、恐吓、暴力方式或高科技手段进行非法催收,甚至可能演化为犯罪行为,逾越合法合规的行业底线,对借款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这种现象在联合贷款业务发展初期“做大市场规模、无严格市场准入”的背景下屡见不鲜,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消费信贷和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借贷规模和客户数量逐渐向年轻人群和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也就内生增加了个人逾期或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风险,而相关监管政策的缺位使得互联网贷后催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外之地”,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新型银行运行模式下的金融监管思路


互联网联合贷款的诸多“乱象”暴露了对相关业务监管的缺位,这也是金融创新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我国监管当局对此迅速做出反应,出台一系列法规,将互联网联合贷款纳入监管视野,尤其是2020年7月和2021年2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推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从杠杆率、授信额度、出资比例、贷款集中度、跨域经营等方面对联合贷款业务的开展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法规也集中体现了监管当局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监管思路,即通过对于互联网平台在联合贷款中的介入深度和业务规模的控制来遏制风险,而其背后的潜台词则是这些机构及其带来的信贷业务伴随着更高的风险,因此需要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避免其主导金融业务。可以预见,这些措施在短期内能够有效地缓解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当前面临的问题,但从长期来看,无论对于互联网联合贷款的监管措施还是其背后的思路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考量。


首先应该指出,互联网联合贷款中的许多问题与其面对的新型客户和业务性质有关。例如缺乏资产抵押的小微企业与个人客户相对于大型企业必定有着更高的风险,并且一旦他们出现违约,贷款机构缺乏有效的资金回收手段。这其中存在的一个悖论是,与人们通常的直觉相反,由于很多原来无法获得信贷的高风险人群被引入客户当中,银行信贷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反而会导致信贷整体风险水平的上升,进而推高风险溢价和平均利率。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合意风险水平的确定。因为金融风险不可避免的外部性,对于单个金融机构而言利益最大化的边际风险水平在加总之后很可能大大超出社会最优水平,因而监管当局必须要对此加以干预,找到新的风险—收益平衡点,这需要一个摸索的过程。与此同时,如同我们在发达国家消费信用发展过程中所看到的,客户信誉机制、贷后管理、违约贷款处置等机制的构建都需要时间,因而互联网联合贷款出现的某些“乱象”实际上是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阵痛。


沿着上述思路,互联网联合贷款中的核心风险并不在于“联合”机制或金融科技机构的介入。如前文所述,互联网联合贷款在本质上是传统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以实现信用资本化收益的一种途径。从传统银行的角度来看,这一合作源于其当前在数据与金融科技方面能力的不足。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商业银行业务也需要随之转换,服务长尾经济和普惠金融客户群成为商业银行转型的重要方向,而传统信用甄别手段在此类新兴客户金融服务上的力不从心则是商业银行信贷服务下沉的最大障碍。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和数据逐渐成为金融行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正在改变金融产业价值链中的部分重要环节。不管是拥有微贷技术的互联网小贷公司,还是转型做信贷工厂的商业银行,亦或是提供大数据信贷服务的BigTech公司,其本质目的都是想通过解决借贷前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探索出一条改善传统金融信贷配给困境的全新路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联合贷款的方式与互联网平台和科技金融机构合作,借助后者的数据和技术能力来引入新兴的长尾客户,可以说是传统银行的一种“权宜之计”。在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之余,我们已经看到许多传统银行在大力投入金融科技和大数据能力建设,试图最终能够独立地开展基于长尾经济和普惠金融客户群的业务。因此,即使未来互联网联合贷款这一形式不复存在,新型贷款业务及其相应的风险特征仍会持续,需要监管者从长期着眼加以应对。


与此同时,在互联网联合贷款乃至更为一般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上,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问题是难以找到对于互联网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抓手。这些介入金融业务的新型机构在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模式上都与传统银行和金融机构大不相同,从而使得传统监管手段的效能大大弱化,这也是监管当局试图在互联网联合贷款中限制这些合作机构的介入深度的潜在原因。但是对于合作形式和深度的控制显然不是长久之计。长期而言,包括传统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都会进行运营模式与业务框架上的转型,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客户和业务。传统银行借助最新金融科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时空限制,简化业务流程,减少基层人员雇佣,不必拘泥于物理网点的约束,改变金融业务的边际成本与收益关系。而“开放银行”的观念也已经深入人心,银行不同业务功能和程序的重构已经是大势所趋。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银行的架构和运营方式会与现在大不相同。因此,对于它们的监管也必定要与时俱进,设法通过将风险控制与传统银行运营模式加以“绑定”来进行监管的思路不可持续。


那么在新的银行运行模式下,监管的要点是什么?在传统的金融运行与监管中,资金是关键性的枢纽,它既是银行经营的目标和工具,也是监管实施的着力点。在金融科技时代,数据的重要性则大大上升,并且逐渐获得了与资金类似的地位。互联网联合贷款的出现实际上证明,数据已经成为金融运营的核心资产,而对于这一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则决定了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模式。在未来,银行业务功能和程序的重构同样也将围绕着数据的最优化运用而进行。而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交易成本决定着经济组织的形态,因此关于数据采集、管理、使用、交易的法制环境会在根本上影响着未来金融运行模式的形态和相应的风险水平,这也是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的事实。可以展望,未来的金融监管将不再是仅仅围绕资金展开,而必定是同时着眼于资金与数据双要素的监管体系。但是,与资金监管相比,如何实现数据治理的最优模式还是个仅仅处于初始阶段的课题,它的进展不仅会决定互联网联合贷款的监管方式,也将深刻影响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未来发展。


规范发展互联网联合贷款的政策建议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构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的优势互补,各自发挥资源禀赋和金融功能,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完善信贷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前瞻性和主动性进行反思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陷入“一刀切”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桎梏,努力实现监管与创新的有效平衡。这一思路包含着两层含义,即一方面要通过短期措施来控制当前的风险,另一方面则要构建与新的金融模式及其风险特征相匹配的长效监管机制,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作为。


第一,针对问题分类施策,抓准监管着力点。


在短期内,现有的金融体系不可能发生根本的改变,因此我们需要将既有的金融结构和监管体系作为外生给定的条件,考虑如何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抑制互联网联合贷款等新兴业务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应该在摸清联合贷款在各区域内发展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明确风险点和监管着力点,坚持问题导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规范联合贷款业务:


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联合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坚持金融为民、服务实体的原则。随着联合贷款的出现和发展,贷款可得性增强使得一些借款人提高了对高贷款利率的承担意愿和承担能力,这也间接迎合了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联合贷款业务获取较高利润的诉求。在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模式中,应将贷款利率和费用分离开来,避免将技术费用、数据费用等计入贷款利率中,进而转嫁至金融消费者并获取不合理的高额利润。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商业银行也要向借款人披露实际的借款年化利率。联合贷款业务内部存在结构性失衡问题,应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信贷和小微信贷的比重进行合理调整或窗口指导,降低消费信贷比重,有效控制居民杠杆率,提升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此外,要对联合贷款合作机构(科技公司)的对外融资杠杆率进行上限规定,融资杠杆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联合贷款利率和融资成本提升,这部分成本大概率被转嫁至贷款客户,由金融消费者负担。


二是对良莠不齐的联合贷款机构实行严监管,并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牌照管理是联合贷款行业正本清源的首要抓手,严禁无牌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进行监管套利,并对持牌机构的联合贷款业务进行审核查验,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严禁联合贷款机构以任何形式提供兜底承诺或隐性兜底,也不允许没有担保资质的机构进行联合放贷业务。对于具备实力的互联网平台或金融科技企业,中央或地方层面的监管机构可设置联合贷款服务标准,开展合规备案管理,按照审慎监管原则,鼓励其和域内的商业银行开展合作业务,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此外,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有利于从源头控制风险。联合贷款机构应采集客观全面的客户信息,采用分级分类模式将科学合理、能识别真实借贷需求的客户白名单和风险提示信息给予商业银行进行复审,对贷款限额和贷款期限进行规定,强化对授信的重新评估和审批,不再一味追求行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降低商业银行潜在的不良资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联合贷款中,对于不同类型的业务也需要分别管理,尤其是授予消费金融业务单独的牌照,从而能够将其纳入消费金融业务序列加以规范。


三是加大对非法暴力催收的处罚力度。非法暴力催收是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对踩到法律红线的暴力催收行为应从重处罚。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暴力催收做出了明确界定。贷后催收是联合贷款业务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金融科技创新产品事后监管效益和风险处置水平的重要体现。随着互联网贷款行业清理整顿的不断推进,一部分违规催收机构将退出市场,联合贷款机构应当转变催收策略,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被催收用户的社交网络串联起来,倡导文明催收、绿色催收和智能催收。


第二,着眼未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从长期来看,监管系统必须追随金融运行模式的变化,以尽可能地在发挥金融创新功能的同时,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为此,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可能需要做出结构性的调整,并且通过引入新的监管理念和手段,实现全系统的更新。


是将互联网联合贷款全面纳入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当前对于互联网联合贷款的监管主要是从贷款集中度、合作机构杠杆率和异地贷款限制等因素着手,究其根本,仍然是着眼于微观机构和项目个体,但这种监管方式很容易受制于“合成谬误”陷阱。随着其规模不断增长和参与机构数量的不断扩大,互联网联合贷款已经成为防范系统性风险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应该纳入宏观审慎框架,在总体层面与相关风险统一进行监管。在这当中有三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是在互联网联合贷款的项目合理性与风险分担机制中,需要将风险溢出等外部效应考虑在其中,将高风险项目的社会成本内部化。第二是需要厘清互联网联合贷款的风险传染机制,尤其是基于非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导途径,如金融科技企业的市场估值效应以及数字资产的价格波动,绘出系统性风险的网络结构图。第三是考虑到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业务规模、金融基础设施性质及其在金融、经济乃至社会生活中的多重功能,需要将它们纳入系统重要性机构,对其联合贷款项目加以重点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避免项目风险在实体经济和社会运行上产生共振。


二是互联网联合贷款背后的驱动变量是数据和技术,而传统监管手段在此领域的“失效”深刻地表明了构建基于资金与数据双要素监管体系的必要性。为此,未来须重点加强数据治理、数据管控和数据共享机制建设,规范个人信息征集使用。数据治理的特殊性在于,它与社会伦理和价值观念密切相关,很难从纯经济的角度给出是非判断。例如,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赋予个人数据隐私极高的权限,但美国在相关领域的法规则要宽容得多。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总体层面我们必须同时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与经济发展,因为毕竟后者是大众基本经济权利的保障。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最新国际实践对于数据采集、使用和交易做出恰当的规定,尽可能地实现公民隐私权与发展权之间的平衡。


第三,明确分工,加强监管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明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联合贷款、助贷业务监管中的主体责任,在框架设计、标准制定、专业监管以及监管协调中发挥核心作用,全面统筹负责行业规范和政策制定,领导其派出机构针对联合贷款行业开展行为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在监管执行中发挥基础作用,行业协会则要发挥自律引导作用。在监管统筹协调中,最主要是严控异地贷款现象,应稳妥清退当前的存量异地贷款,避免联合贷款业务的风险跨域传染,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未来伴随互联网贷款监管长效机制的不断完善,可逐步加强异地金融机构联合贷款的备案管理工作,各地方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共识与合力。


第四,完善征信系统、债权登记和数据统计。


金融基础设施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缺位问题愈发显著,成为难以有效防控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原因。目前,非银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借贷交易等信息没有体现在征信体系中,导致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难以甄别客户群体的多头借贷和联合骗贷行为,对相关失信人也缺乏必要的惩戒压力和有效措施。建议尽快建立和运行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主导的百行征信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数据库,并以此为依托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强化现代金融业综合统计,建立互金行业统一的信息统计和上报平台,建立互联网贷款行业统一的债权债务登记系统,利用API程序接口等监管科技先进手段加强数据报送和监测预警,让投资人、借款人及监管机构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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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设立于2005年,原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实验室”。这是中国第一个兼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国家级金融智库。2015年6月,在吸收社科院若干其他新型智库型研究机构的基础上,更名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5年11月,被中国政府批准为首批25家国家高端智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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