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企业,两者共同偿还借款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4目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某某房开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以某某房开公司的名义向许某某借款8次,卢某出具8张借据交给许某某,约定月息5分、3分不等,共计借款2300万元。


借款到期,某某房开公司和卢某未偿还借款本息,许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房开公司和卢某共同偿还借款230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许某某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显示卢某认可本案债务是某某房开公司债务,卢某所收款项也都汇往某某房开公司。据此,许某某认为某某房开公司是实际借款人,应与卢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某某房开公司称:许某某提供的借据上只有其法定代表人卢某签字没有某某房开公司名称和公章,涉案借款应由卢某个人负责偿还。


卢某答辩称:上述借款系卢某个人借,与某某房开公司无关。


一审判决


根据许某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卢某在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银行户往来明细及某某房开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银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