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广西网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吴漩漩


柳州的艾羽年将12万元借给当地一家公司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笔顺按月利率2.5%向其支付高额利息,共计4.8万元。一年多后,苏笔顺拒绝还本付息。艾羽年将苏笔顺及其前妻、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


借款未还引发纷争


艾羽年与苏笔顺通过朋友认识后交往较多。苏笔顺曾向艾羽年借款并做到有借有还,所以当苏笔顺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再次向艾羽年提出借款时,艾羽年答应了。


2015年8月29日,苏笔顺以柳州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与艾羽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艾羽年借款12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月利息3000元。借款期内,艾羽年可随时提出终止合同。艾羽年提出终止合同的5天内,公司将所借款项全额打到艾羽年指定账户。公司保证该笔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利息按时支付。”苏笔顺在合同下方加盖公司印章,自己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同日,艾羽年通过银行向苏笔顺的账户转账12万元。当天,苏笔顺付给艾羽年当月利息3000元。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间,艾羽年收到苏笔顺按月利率2.5%付的利息共计4.8万元。此后,他再没收到利息。


2017年4月15日,艾羽年与苏笔顺电话协商还款事宜。艾羽年称:“我再次重申,我的钱不是借给你公司的,是借给你个人的。”苏笔顺说:“我知道,我明白你的意思,我得了钱都是先打给你的。因为跟公司没关系,就是公司倒了,也是我名下的,我也要还的。”艾羽年对这次通话录了音。


此后,苏笔顺以资金困难为由不还本付息。于是艾羽年将苏笔顺、苏笔顺的前妻高华以及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本金12万元、连带赔偿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利息7200元(2017年3月29日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按2%月利率另行计算)。


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成争论焦点


庭审中,艾羽年说,实际借款人是苏笔顺,公司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印公章,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借款发生在苏笔顺、高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华应与苏笔顺共同偿还。


高华辩称,她与苏笔顺于1997年11月10日结婚,2017年1月24日离婚。公司借款,应由公司偿还。艾羽年提供的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而且形成时间在她与苏笔顺离婚后。不论苏笔顺作何表述或承诺,都属于其离婚后的个人行为,与她无关。高华向法院提交了苏笔顺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自愿离婚协议书等,以证明苏笔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她对借款不知情,是苏笔顺的个人行为。


法院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城中区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原借款人为公司。2017年4月15日,艾羽年在与苏笔顺通话时,要求苏笔顺明确借款人为苏笔顺而非公司,苏笔顺对此予以确认并承诺偿还。苏笔顺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作出该意思表示后,成为借款人。诉讼过程中,艾羽年明确实际借款人为苏笔顺。据此应认定基于借款合同产生借款的借款人为苏笔顺。艾羽年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向苏笔顺支付12万元借款,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合同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艾羽年有权随时要求偿还。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息3000元,结合本金12万元,计算得出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2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苏笔顺已按月利率2.5%付的利息,法院不再干涉。艾羽年要求苏笔顺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12月29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签章,合同签订时其是借款人。但艾羽年与苏笔顺通话时称“我的钱不是借给你公司的,是借给你个人的”,该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艾羽年明确主张公司是名义上的借款人,非实际借款人。据此不应认定公司是借款人。公司除了在借款合同上签章之外,未作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艾羽年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艾羽年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时,公司是借款人。苏笔顺作出承担债务意思表示时间为2017年4月15日,此时借款人变更为苏笔顺。高华与苏笔顺2017年1月24日离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为公司而非苏笔顺。苏笔顺在与高华离婚后承诺承担的债务不具有溯及力,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不久前,城中区法院判决苏笔顺向艾羽年偿还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29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该判决已生效,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