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信用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信用差,商务合作、市场开拓、政府投标等难以开展。

总而言之,企业信用不良“寸步难行”。

有了失信记录怎么办?还“有救”吗?

答案是肯定的!

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提出: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

我国法律支持失信人员及企业在合法的流程下进行征信修复,各企业与个人可以联系相关机构进行信用修复。

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是维护失信者正当权益的体现,有利于促使失信主体提升信用意识,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信用制度设计有进有退,才能帮助更多人明晰守信与失信的边界,失信惩戒也才能体现价值,让游离于失信边缘的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受罚的社会氛围,共筑“诚信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