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无论是理财规模还是在整个理财市场的影响力都是无法忽略的,银行理财的收益率虽然不高但银行理财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更值得大家期待,银行理财产品的“转让“更是提升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转让“被多家银行叫停,取而代之的是银行理财质押贷款大行其道,到底反映出银行理财什么样的未来呢?

首先,多家银行叫停理财产品的“转让业务“,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两大趋势

曾经银行的“二手”理财产品备受大众的热捧,原因在于转让者提高了流动性,等于是以短期的资金实现了相对长期资金的收益,因此即使只有短期资金也可以放心地大胆购买银行的长期理财产品;而银行二手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则因为转让者让渡了一定的收益而获得了比一手银行理财产品更高的收益。更重要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转让是通过银行正规平台进行的,因此交易的安全性与购买一手理财产品是一样的。

但目前北京的多家银行陆续发布了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停止的公告,从而导致很多银行的理财产品转让业务不再进行。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为什么备受银行、投资者双方欢迎得特别有价值的理财产品转让方式如今却被银行纷纷叫停呢?背后反映出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哪两大趋势呢?

第一个原因和趋势是资管新规实施以后,银行理财产品则固定收益类向净值化理财产品转型,实际上进行转让的价值基础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

2020年银行稳步推进净值化转型,截至2020年末银行理财市场规模达到25.86万亿元,全国34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共69995款,其中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41420款,较2019年减少24302款;净值型理财产品28575款,较2019年增加13145款。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规模17.4万亿元,同比增长59.07%;净值型产品占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67.28%,上升22.06个百分点。

银行理财净值化以后,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出现波动的可能性加大,交易过程中价格的确定以及交易以后净值出现的变化风险都将对转让产品的投资者产生较大的风险,从而可能会出现更大的交易争议。

第二个原因和趋势是,在资产管理新规实施以后,投资者面对理财产品风险的“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银行面临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

银行资产管理新规实施以后,银行理财产品的去刚性兑付和银行理财产品亏损风险成为现实,虽然说出现风险以后要“买者自负“,但前提却是”卖者尽责“。银行规范开展理财产品转让业务需要银行做好:客户评级符合“产品要求”,客户要清楚“产品有风险”,以及客户需知晓“收益会波动”等三项内容,鉴于银行转让的理财产品存在收益变动和净值变动的双重风险,所以需要银行更多地承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责任,因此,银行开展理财产品转让业务可能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基于以上两大原因和趋势,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停止了理财产品转让业务,但也反映出一定的趋势,即未来可能会出现银行的产品转让业务出现全面停止的可能性。

其次,伴随着银行理财产品转让的叫停,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大行其道,到底是无奈之举还是一种必然呢?

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主要是大以借款人本人名下、贷款银行销售的本银行的理财产品受益权进行质押,从而获得银行的贷款融资,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前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融资业务。虽然说,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并不是什么新兴业务,也没有什么创新的科技含量,仅仅是银行最传统的担保质押性融资业务而已,但在这个时间点大力宣传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是否是因为银行理财产品转让业务叫停后的替代品呢?

虽然在理论上,在购买长期封闭性理财产品时应该优先考虑家庭资产配置的流动性,确保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前不发生流动性短缺和紧张,但我们不能确保各种意外的情况发生。通过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缓解流动性并不应该不应该成为普遍性的选择,但作为一种意外性的流动性选择仍然是一种选择。但如果从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套利的的角度出发,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则完全与银行理财产品转让是两大场景,并不具有替代性和兼容性。

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着一定的变革,也许在银行理财子公司运作成熟以后会重启银行理财产品的转让业务,但从目前的场景看,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虽然可以解决短期、意外性的流动性需求,但却无法解决银行理财产品转让的套利需求。这对未来的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挑战。(麒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