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手抄贷”诈骗案。诈骗分子发布广告称可为不具备资质的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包装”服务,声称只需“抄抄材料”就能获得贷款,但事实上,这些诈骗分子根本不会申请贷款,仅仅是为了骗取“包装”费、服务费。本案中,共有108名受害人,合计被骗金额高达493万余元。经法院一审、二审,郑某等二十人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到十三年不等。


受害人刘先生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2020年6月,刘先生从微信朋友圈看到某公司发布的“快速办理无抵押大额信用贷款,放款快”的宣传广告,便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闫某接待了刘先生,称可以操作办理贷款,但需要将其包装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补充收入流水和纳税记录,因此需要缴纳“包装”费和贷款服务费。


由于着急用钱,刘先生不假思索就申请办理贷款20万元,并交纳费用1.3万元,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同时附有免责条款,载明如果由于事主原因导致银行拒贷,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第二天,闫某向刘先生提供一份材料让其背诵,以“准备面签问答”。又过了两天,该公司业务员带刘先生到“放款公司”面签,“放款公司”问了很多刁钻的问题,比如:事主上班的乘车路线、公司周边建筑等,让刘先生无言以对,最终刘先生没有通过“面签”。


业务经理闫某再次劝诱刘先生,如果申请100万额度的贷款,就可以走特殊审批手续,争取现场手抄的模式,但需要再交相关费用4.5万元。刘先生着急用钱,便又同意了。再次“面签”时,刘先生把材料手抄了一遍,但对方公司又称其书写的内容与原件细节不符,还是不能放款。刘先生意识到被骗后报警,最终案发。


一审法院根据案情,判处参与诈骗的郑某等二十人一年五个月到十三年不等的刑罚,后田某等三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等二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如果要通过中介贷款,则需要详细审查中介公司的资质以及业务员的从业资质,并在签合同时,注意明确放贷公司是否属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利息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