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和李某三人联保申请银行小额贷款。

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虽然他已经偿还贷款,但因刘某和张某没还清贷款,三人一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

昨日,记者了解到,因李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一审被判对刘某和张某二人偿还贷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人联保向银行贷款

2010年5月,沈阳某银行和刘某、张某、李某三人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人自愿成立联保小组,李某为牵头人,三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银行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有关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保证时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展期或延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两年。

同日,三人还与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三人每人贷款不超过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年利率为15.3%。同时约定,三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三人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三人各发放4万元贷款。

两人未还贷款 三人一起被告

借款后,李某按时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刘某尚欠银行38278.24元本金及利息;张某尚欠银行42165.33元本金及利息。

因刘某和张某一直没有偿还贷款,2013年4月,银行将刘某、张某以及李某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张某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刘某、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和张某都承认欠款属实,担保也属实,但表示暂时还不上贷款。

李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还清借款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经法院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对银行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对银行要求刘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刘某、张某、李某互为联保人,对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记者了解到,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刘某偿还银行借款38278.24元本金及利息,张某、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某偿还银行借款42165.33元本金及利息,刘某、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