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现场

2016年3月25日,大竹园镇贫困户李某某父子向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了《汉滨区金融扶贫小额信用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5万元,用于种植莲藕。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为5.833‰,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40%的罚息。当天,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某的银行账号发放了贷款5万元。2017年6月28日,利率调整为3.958‰。在借款期间,李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

借款逾期后,2019年8月,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瀛湖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父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主审法官考虑到此案系扶贫小额贷款引发的纠纷,在农村较为普遍,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方便群众诉讼,遂决定在七堰社区公开巡回审理。经过半个小时的公开审理,主审法官在调解无果后当庭宣判:由被告李某某父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下余利息。被告李某某当庭表示,在年底前将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开庭现场,法庭干警还摆放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宣传展板,并向群众讲解相关知识。

据了解,汉滨区扶贫小额贷款,系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政府扶贫、财政等部门合作制定的一项金融扶贫政策,实施“5321”(五万元以下、三年以内、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扶贫贴息)信贷政策,执行5.833‰优惠利率,比同等期限利率降幅近30%。针对群众脱贫需求,变原来以家庭资产为重的8项评级指标为诚信意识、劳动技能等4项考核内容,突出考察贫困农户诚信度,降低准入门槛,确保85%以上的贫困农户能够获得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小额贷款。

据悉,今年以来,汉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工作,对小额扶贫借款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优先执行,全院共受理24件扶贫小额借款案件,目前大部分案件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完毕4件,为汉滨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