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白纸黑字的借条,让欠款人还款的请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什么情况?法官:“你的借条,实际上是一纸转让传销分红权合同,是无效的……”

李某是千源公司的“三级茶商”,后来,他将自己这一资格以8万元的价格转给了刘某,同时约定刘某按月支付给李某800元现金。刘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8万元,利息每月800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本息全部结清……”之后,刘某向李某支付了部分钱款后就再无动静。

2016年4月19日,李某向重庆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偿还其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支付李某欠款7万元及利息。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营销方式有猫腻,被法院认定为传销行为

市四中法院审理中发现,千源公司的营销方式是:以800元一包的价格在全国各地直接销售“安化黑茶”,购买者即具有千源公司的会员资格,购买金额达4000元以上的获得“茶商资格”,可以在千源公司分取红利。而“茶商资格”分为四个等级,定级的金额为购买金额和销售业绩的总和。

千源公司按照全国新增业绩的一定比例向全国各级别的“茶商”每周进行分红。李某的“三级茶商资格”即是通过购买“安化黑茶”而获得:2014年9月,李某以800元一斤的价格购买了千源公司105 600元的“安化黑茶”。但是,千源公司并不具备产品直销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