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女子倪某报警称,其银行卡内11万余元不翼而飞。当天,其手机收到某银行短信提示:其通过手机APP贷款软件申请贷款11万余元成功。倪某疑惑不已,自己未做过此项“业务”,手机也没有离开过身边。

面对民警的询问,倪某回忆起来,男朋友杨某曾使用过自己手机,说“帮她测试贷款额度”。民警随后与杨某接触,向其宣传政策法规,当晚杨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杨某谎称要帮倪某测试贷款额度,在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通过贷款软件申请贷款11万余元用于自己挥霍。

意见分歧

对杨某的行为认定,办案人员出现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杨某的行为存在欺骗性质,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

观点二,杨某行为涉嫌盗窃犯罪。虽然杨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质,但其通过倪某手机安装贷款软件之后,瞒着倪某申请贷款成功,

从而秘密窃取倪某银行卡资金。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规定。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嫌疑人杨某以帮女友测试贷款额度为由,在倪某手机上安装贷款软件,并获取了倪某的银行卡账户密码,从而申请贷款成功。虽然杨某冒名使用倪某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贷款,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倪某的银行卡账户信息都是真实的,也是银行所认可的,银行完全按照支付系统正常的程序来操作。无论是受骗人还是银行,都没有基于自愿的意思而将财产交付给杨某。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交付财物的自愿性,故杨某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