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现予印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湘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湘潭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骗提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证明;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权属、许可证书;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医疗结算发票等票据;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房屋安全等级鉴定书、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

(六)虚构婚姻关系、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在未退回的情况下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

(八)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骗提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湘潭市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下同)或适用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含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骗贷行为具体包括: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

(六)以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公积金,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

(八)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骗贷行为。

第五条

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降低缴存基数(比例)、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六条

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告知业务申请人事由,3个工作日内上报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对缴存职工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单位或缴存职工应当配合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终结,管理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通知申请人,按相关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退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业务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异议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印章和日期。

第十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单位或个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单位或个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

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单位或个人的陈述、申辩,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单位或职工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或个人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被及时制止且违规违纪情节较轻,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管理中心对其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退款。缴存职工接到管理中心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取的住房公积金。

(三)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通报骗提骗贷行为。向单位发放通报,记载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号一并转移,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在管理中心相关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五)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拒不退款的缴存职工,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由管理中心相关科室按相关程序纳入征信系统,并推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5年内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六)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经管理中心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提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联合处理。

(七)所办理的贷款为贴息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贴息,已贴利息,有权向借款人索赔;贴息贷款承办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恢复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宣布提前到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要计算贷款次数。

第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中介和其他组织或人员,管理中心将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管委会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