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借贷越来越广泛,有的是通过网络,有的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如何办理合规管理的手续,重要的是防止以后不必要的不便。作为一名退休的主审法官,我在多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整理出以下40条独特的工作经验。

一、写借条和欠条的问题

1.【借条中的姓名】如果借条归上诉人所有,且借条中提及的借款人姓名与上诉人姓名谐音且不同,则可以认定上诉人为特定借款人。

2.【孤证存疑的借条】上诉人仅依据借条提起还款诉讼,借条存在多处疑点,法院难以适用其申请。

3.【数张借条及通用条款】借款人出具数张借条,最后一张借条带有“合计”二字的累计含义的,可视为通用条款。

4.【胁迫借条】借款人认为借条是被胁迫出具但无法质证确认的,仍需承担还款义务。

5.【使用他人的透支卡】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刷卡,服务承诺还款,借款人就要支付,还会产生拒绝还款导致的税收滞纳金损失。

6.【转账收据作为直接证据】债务人仅将转账收据视为借款并约定还款,借款人认为不属于借款,但无法质证核实的,应当认定转账收据所述金额的借款成立。

二、借款责任的主要问题

7.【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能确立其真实身份的,法院可以认定其本人借款不属于企业借款。

8.【空位收据和借款义务】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危害国家主权的意图,给予加盖企业会计印章的空位收据,属于无效的个人行为,但不能免除企业向第三人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9.【夫妻自行借款的认定】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数额明显超过日常需要,债务人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是夫妻共同的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一方的自行债务。

10.【借款债务的继承】借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务。

第三,借款合同下的账目问题

11.【资金代扣的贷款利息之一】虽认为借款人从贷款资金中提取了部分贷款利息,但无法质证证实,法院不予适用。

12.【资金预扣贷款利息2号】借款人出具的提前从资金中扣除部分贷款利润的现金收据,法院不予认可。

13.【白条和账目的交付】金额较高的现金不能仅凭收据就认定已经详细交付。

14.【回单及送账】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大额贷款回单,可以综合认定贷款责任已经落实。

四。贷款合同利率和贷款利息

15.【利息和滚息的确定】如果互为被告的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的等额本息借款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则不同于利息和滚息的承诺。

16.【罚息的计算】被告借款时未承诺贷款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仍可参照金融机构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罚息。

17.【逾期贷款利率的确定】当借款合同中承诺的利率超过租赁期利率的4倍,逾期贷款的利率没有承诺时,法院如何在判决书中明确租赁期利率和逾期贷款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