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最高额抵押




商业银行与中小微企业有长期的贷款业务关系,企业对一定期间内已经和将要发生的多次贷款提供总的抵押担保,商业银行在商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多次对借款人贷款;商业银行与预借款企业签署了贷款意向协议,尚未确定借款的具体时间和数额,只规定借款的最高限额,但又必须要预先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企业会设定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借款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3.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接连发生的债权,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因此,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须明确规定决算期,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


4.最高额抵押有关内容限制协议变更。根据物权法第205条的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当事人可以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协议提高或者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责任限额,但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特别是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时,变更的内容可能对他们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即为防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该变更无效。


5.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限制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当债权特定化以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担保方式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最为特殊和便捷方式,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相关法律目前已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最高额抵押制度。预借款中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应在订立合同前和履行过程当中了解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有效规避并严格防范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