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经营活动都有风险。客观经营环境恶化,主观经营决策错误都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甚至因资不抵债而倒闭。


为了使企业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可控,不至于因为一次经营活动而一辈子背负债务不能翻身,从而鼓励创业,活跃社会经济,有限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有限责任,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合作社、有限合伙企业等企业的股东、有限合伙人,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经营承担责任,即使企业资不抵债,自己个人的财产也不用去承担清偿责任。这等于法律给企业经营风险和投资经营者之间筑了一面隔离墙。


有限责任制度起源于西方,因为极大鼓励投资经营从而促进经济得活跃,被称为最伟大的商业制度创举。


我国九十年代颁布《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制度。


但自从以《担保法》出台为标志的担保制度不断严密之后,金融机利用优势地位,在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过程迫使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抵押、连带保证等担保,使有限责任制度流于无形。


笔者执业愈二十年,见过不少公司投资经营者,即使全身心投入经营活动,为国家创造税收,为社会创造就业岗位。但因为各种主客观风险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自己也因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而一夜之间一贫如洗,陷入债务一辈子都无法还清的境地,令人嘘唏。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公司可以不向银行借贷啊,你可以不为公司提供担保啊,这些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没有身陷其中的人不会理解企业经营过程无可选择。


也许银行经营者会认为,不那样做,可能导致股东或经营者抽逃资金、损公肥私等恶意逃废债务。实践中确有少数股东经营者存在这种情况,但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监管手段,制裁违法等得到防范。


笔者认为,随着大数据的运用,股东经营者抽逃资金等逃废公司债务的难度加大,追查手段也甑多,追究责任更容易实现,违法代价越来越高。


在这种背景下,对股东因为企业法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责任加以必要限制。比如对于客观经营情况的恶化,比如这次疫情引发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的公司资不抵债;或非因股东重大决策错误而导致的公司资不抵债,等等非因股东经营者重大过错的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或者,推广深圳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很好的选择。


免除敬业、善意的“无辜”经营者的责任,是为了更好的鼓励投资创业,活跃社会经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