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由“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受委托贷款银行是指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活动中接受“管理中心”委托,负责办理贷款签约、贷款发放、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贷款回收、按转押、贷后管理等有关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与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承办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6个月,缴存比例不低于5%;

(二)借款申请人须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是自住住房的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