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担任广州农商行奥园微小贷中心业务主管,负责贷款业务管理及贷款的审查、审批等。期间,被告人黄某奇、黎某信及梁某(另案已判决)系其下属业务经理,负责贷款业务办理及贷前调查。

上述人员为完成银行放贷任务,共同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未对其所经办或审批贷款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使多名借款人获得贷款,但逾期无法还款。

其中,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由被告人梁某经办、被告人李某明审批的被告人陈某(已判决)系列贷款中的8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人民币8400万元,2015年5月后均出现逾期。截至2016年10月20日,银行共收回贷款本金16,036,483.25元,收回利息5,544,950.69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62,418,566.06元。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由被告人黄某奇、黎某信等经办、被告人李某明审批的被告人李某(已判决)系列贷款中的72名借款人成功获得每人100万元的贷款,共计7200万元。2015年4月后,上述贷款实际借款人李某资金链出现问题,贷款出现逾期,本案银行的三被告人帮助其通过借新还旧、贷款重组等方式,延长贷款期限。其中,被告人黄某奇为48名贷款人发放贷款4800万元,被告人黎某信为22名贷款人发放贷款22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黄某奇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30,592,562.19元;黎某信承办部分贷款本金和收回款差异为17,356,074.01元。

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由被告人黎某信经办、被告人李某明审批的彭某、黄某、邹某等34名借款人成功获得34笔贷款,共计3370万元,该34笔贷款陆续出现逾期。截至2017年8月1日,共收回贷款本金6,094,112元,收回利息5,822,559元,贷款本金与收回款差异为21,783,32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黄某奇、黎某信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李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奇、黎某信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信当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黎某信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黄某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予以确认。广州中院认为,三上诉人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单位案发时上亿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李某明在一审期间拒不认罪,一审判决仅对其量刑六年;上诉人黄某奇和黎某信被一审判决认定为从犯,均予以了减轻处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