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号(财税〔2017〕77号),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税贷款上限由10万元扩大至1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政策实施中应注意五个关键点。

首先,贷款利息免税贷款已经扩大。

企业贷款利息免税对象由小额贷款扩大到农户、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及其个体户的小额贷款。农民是指在城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长期定居(一年以上)的居民,也包括长期定居在城关镇所辖自然村的居民、无当地户籍但定居一年以上的居民、国有大型农场职工。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2011]300号)的企业。

第二,小额信贷的标准得到了提高。

小额贷款由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7〕44号)增加为授信额度在一百万元(含)以下,农户贷款账户总余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农户、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经营户贷款;无信用额度的,指每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账户余额在一百万元(含)以下的贷款。必须注意的是,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是免税的,而且必须分段计算:2017年1月1日至11月31日,仅对农户贷款账户总余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每笔贷款的贷款利息增值税免税。自12月1日起,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标准按100万元执行。

三。结转申请的备查簿有变动。

一是金融企业必须自主结转符合免税标准的小额贷款利息支出。不独立结转的,不能免征增值税。二、材料留存备查簿,按现行标准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申请时,相关免税文件不需要在税务局备案,只需要备查簿即可。没有备查簿的,不免征增值税。

四:免税期不同。

除了对农户、中小企业、个体户的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外,金融企业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协议也免征合同印花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期:贷款利息增值税免税期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免税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论起止时间还是停止时间。

五:中小企业清晰规范。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合公司[2011]300号)的要求,中小企业的规范必须根据公司的总资产、从业人数、主营业务收入来界定。因为企业经营的波动性,文件要求明确贷款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在发放贷款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明确:对于“总资产”和“员工”的指标值,在发放贷款时以具体的总数明确;对于“主营业务收入”,贷款发放前12个整月累计金额明确,12个整月不满足的,按照具体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折算。换算公式为:主营业务收入(年)=公司特定续保期/公司特定续保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X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