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不起诉案例


基本案情:本案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5月20日决定,对林某某所在企业—一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行进行“涉罪企业合规考察”,考察期三个月,并将案件情况与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情况一并交付听证,合规考察情况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行(以下简称本溪**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个人客户**,负责个人住房贷款受理和信贷调查工作。工商银行的二手房屋贷款业务由工商银行印证的中介公司介绍办理,本溪万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其中一家合作单位。2016年至2017年间,林某某在办理**公司介绍的二手房贷款业务过程中,明知该公司部门**赵振(已判刑)等人提供的客户贷款资料中贷款人的“收入及工作证明”、“银行流水”信息等材料系伪造或可能伪造的情况下,对贷款申请材料不予调查核实,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邵昌野、彭新波等11人违法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75万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本溪**行的谅解,其行为尚未对银行财产造成实质损害且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诚恳;我院决定对本溪**行进行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后,本溪**行认真制定并完整执行合规考察计划,经“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第三方监督评估组”认定,本溪**行合规考察合格,我院对该案的案件事实及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情况举行了公开听证,并提出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本院意见。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之条规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