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生活中难免会碰到急需用钱的情况,向亲朋好友或通过其他途径,借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燃眉之急,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往往在借款时,因借条或合同的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在还款时,双方因对当初约定的不同理解,形成“借贷纠纷”,最后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案件回顾:2008年1月1日,李某出于投资需要,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李某收到款项后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张XX 3万元整,款项已收到。日期:2008年1月1日”。至2019年年末,李某仍未偿还该借款,张某愤而上门催款催要,并告知因其不讲信用,除了30000元本金之外,还应支付3000元利息。当时李某家中有外人在场,碍于情面,李某立刻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张某33000元。张某离开后,李某越想越气,遂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返还利息3000元,张某拒绝,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就还款性质进行特殊约定,故在本案中被告的还款应当优先偿还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一定要对中途还款进行时间节点的切割,分段计算本金的变化和优先冲抵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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