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5月27日出台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继央行2月份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后,相关配套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正式落地。

同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实施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等。

相关中介机构同样也在当日发布了有关操作指引。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3号的精神,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联网和开户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以进一步提高联网和开户业务的办理效率为宗旨,遵循统一提交材料、简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过程的总体原则,有利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快速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交易结算业务。

“央行此次推出的细则实际上是前期政策的延续。”业内人士表示,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是大趋势,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发既满足中国市场对外开放的需求,同时也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收益的需求。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同时也具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多样性的债券产品序列。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也进一步加快。

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人民币境外清算行和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2015年7月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相关境外机构(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完成备案后,可自主决定其银行间市场的投资规模。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便利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今年2月份,央行发布的2016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引入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取消额度限制,简化管理流程。

这次《公告》明确了哪些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称,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央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根据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对于《公告》的发布,当时就有不少市场机构表示,此举有利于完善银行间市场投资者结构,加大双向开放力度,增加境外金融机构对人民币资产的需求。长期看,这也是我国债券市场建设不断迈向市场化的必由之路。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了《公告》有关要求的相关细则日前落地,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又向前迈进一步。

此次《实施细则》与《指引》在具体操作流程上做了相关规定。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实施细则,填写投资备案表并通过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提交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完成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代理人即可按规定办理相关开户、联网手续。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不需重新备案,原获批额度自动过渡为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拟投资规模。为保证境外机构信息的完整性,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相关信息,需及时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相应材料。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相关备案信息或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对于此前市场关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市场的额度等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开展投资,但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相关行为仍应遵守现行QFII/RQFII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央行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了市场管理举措。一是规范备案管理。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二是明确资金汇兑管理。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不设限制,但投资者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三是央行还将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督促结算代理人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人民银行将继续研究推动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循序渐进扩大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机构范围,更好地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