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房。第二,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商务公寓,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第三,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第四,对购房人离婚2年内申请住房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各商业银行、市公积金中心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执行;若无房贷记录且能提供离婚前家庭无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若能提供离婚前家庭仅有1套住房证明的,按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执行。

住建部专家、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也指出,此次出台的3年限售政策,有利于抑制短期炒作和非理性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