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李向借款5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出具借条。

借款期限届满,李未能偿还借款,将李及A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李与A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审判期间,李某抗辩称,案涉借款虽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但是所借的50万元均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该笔借款本质上属于甲公司的借款,应由甲公司来承担还款责任。

甲公司抗辩称,案涉借款是李某以自己名义所借,应当由李某来偿还,甲公司不是借款人,没有还款义务。

法院查明,该借款系李以个人名义向借款。虽然李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后续的借款利息也由李偿还,A公司从未向偿还过借款利息。因此,应当认定李与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

至于该笔借款最终被A公司使用的部分,可视为李对A公司的借款,要求A公司偿还。但不能认定该笔借款是A公司的借款.

法院最终判决李负责还款,A公司不负责还款。

司法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境外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在这种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是法人代表还是公司?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是以谁的名义借的。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则根据合同相对性选择,借款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自己,而不是公司,所以应由法定代表人来偿还借款。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借的款,那么由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在法律意义上的代表,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所以,应当以公司作为借款的主体,由公司来偿还借款债务。

现实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后,将借款用在自己身上,而非公司生产经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属于善意,则出借人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来偿还债务。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后,可以依法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本案也提醒债权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时,需要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供公司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材料,要求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我是@热爱法律的小胖虎。关注我,和我一起了解更多生活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