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问:

我从事水箱生意。今年年初,我和一家公司(一人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对方给我买一个水箱,货款8万。交付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只结算了4万元货款,余款至今未支付。我该怎么办?

韦英梅律师解答:

可以要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清逾期款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在公司法上具有独立性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月11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田宗阳,广西天狮岭东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纠纷、涉外法律纠纷等案件。

下午:秦刘颖,广西桂三里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

南国早报 石慧琼整理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