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com 5月23日10时05分讯(记者阙影)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自己借款,并以备用印章作为借款担保。公司转让后,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重庆山峰公司对杨小林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杨小林是重庆山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他任职期间,公司有两套印章,一套用于公安机关备案,另一套是杨小林凭公司证明办理的公司印章和财务印章,供杨小林在外施工时使用。2013年7月10日,杨小林以支付中标项目保证金为由,向苏明勇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为重庆山峰公司,盖有未注册公司的印章。贷款到期后,杨小林未能按时还款。2014年9月15日,杨小林将其持有的重庆山峰公司85.94%的股份转让给刘小强。在多次向杨小林和重庆山峰公司讨债未果后,苏明勇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杨小林和重庆山峰公司均未出庭,法院缺席判决杨小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明勇借款15万元,重庆山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重庆山丰公司以杨小林借款私用、借款担保人印章不是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用印章、上诉人对此不知情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杨小林在向苏明勇出具涉案借条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加盖了“重庆山峰公司”的印章。虽然不是公司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备案印章,但没有证据表明该印章被杨小林私自滥用。相反,杨小林作为重庆山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向苏明勇借款时,以重庆山峰公司为担保人,其为本案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行为后果应由重庆山峰公司承担。因此,重庆山峰公司在一审判决中对本案涉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及公司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