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公司中的“特殊群体”,兼具普通自然人和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假设法人或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到期未能还清,债权人应向谁主张还款责任?还是公司法人还是负责人本人?借款目的对此有何影响?今天阳元律师的公司法团队结合两个案例,为您分析以上问题的答案。

00-1010刘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2017年12月9日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及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虽是A公司的法人,但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某是以A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借款,所借款项也并未用于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该债务是刘某的个人债务,与A公司无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00-1010李是B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担任总经理。2016年11月25日,李某以个人名义与蔡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需向蔡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一年。同日,蔡按照李的要求将该笔借款转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向蔡某履行还款义务,蔡某将李某及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分担还款责任。庭审中,B公司辩称,该借款是李的个人债务,与B公司无关。

法院认为:因此终审判决:李与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结合以上两个案例,杨远律师提醒你:结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用途的说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蔡某当天借款转入B公司账户等因素综合考虑,借款合同虽以李某个人名义,但李某系公司总经理、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故B公司的辩称缺乏依据.

103010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人请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借款用途非常关键。一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很可能需要与法人共担责任。

就目前的实践来看,经常会出现公司法人或者负责人为了公司的发展到处借钱的情况。对于公司来说,对这类“特殊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或限制显得尤为重要。相反,对于出借人来说,一旦涉及企业法人的借款纠纷,如何确定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对于保护自身利益至关重要。杨律师建议,遇到纠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寻找最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