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律师:自2019年8月20日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取代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4月20日起,一年期LPR长期稳定在3.85%,按照民间借贷四倍限额计算,最高仅为15.4%。从2019年8月20日最初的4.25%到后来的3.85%,再到2021年12月20日的3.8%,再到现在的3.7%,一年期LPR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按照民间借贷四限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只有14.8%。但是,你们这些有资质的金融机构,随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最高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什么逻辑?

银行、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民间借贷利率四倍限制对我们不适用。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发放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103010第一条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李达律师:那么,你的24%适用什么规则呢?

银行、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且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降低年利率合计超过24%的,应予支持

李达律师:首先,根据文件号“法发[2017]22号”可以知道,这个《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是政策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适用。可以直接适用的是精神,比如可以直接适用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依法严格规范高利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精神。其次,“要求减免总额超过年利率24%的,应予支持。”数额不接近或者等于24%的,合法合理,整份文件没有“要求减少总额接近或者等于年利率24%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最后,《意见》是在执行“两条线”即36%、24%和“三区”即36%以上无保护、36%以下相对保护但24%以上和24%以下普遍保护的规定时出台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本意是金融借贷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久而久之,民间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监管早已被一年期LPR不超过4倍的监管所取代。因此,你的法律适用不当。

请问除了《意见》还有其他规定吗?

银行、小贷、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这个.

李达律师:即使可以申请《意见》,你主张的年利率24%也要按照《意见》的精神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