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扫黑除恶斗争转入常态化阶段,我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放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东营市河口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3000元不等。

  气焰嚣张的两口子

  经过查阅卷宗和走访调研,我们发现以张某为首的非法放贷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使很多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河口某诊所工作人员李某(被害人之一)对我说,十年前,他的职业前景一片向好,成立了一家民营医院并担任院长。当时,他的医院和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建立合作关系,经营逐步走向正规,需要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考虑到银行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而小额贷款公司到账快,2010年,李某通过朋友介绍向张某的妻子石某借款45万元。石某利用李某急于获得借款的心理,口头约定向李某收取5分的高额月息。此后,李某每个月都要偿还22500元的利息。

  还款两年后,李某实在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张某的手下就隔三差五到医院讨债。他们拿着棒球棍、消防斧大摇大摆进入医院,把面包车横停在医院门口堵住医院大门,甚至用铁链把医院大门锁上,然后在各个病房乱窜,把病人撵走,不让医护人员随便走动。中午、晚上,他们就在医院食堂吃霸王餐,还威胁要把李某刚满周岁的小女儿抢走。每次,李某都是七拼八凑把利息还上,他们才离开。被逼无奈之下,李某决定关门停业。

  可事情还没有结束。2014年秋天,张某带领手下,通过找人换锁的方式强行霸占了李某大女儿位于河口某小区的房子,将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2015年3月,石某等人逼迫李某的女儿将房屋低价出卖抵债。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检察机关应深入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其中就包括违法高利放贷及“软暴力”催债讨债。我决定成立办案组,任主办检察官办理该案。

  侦查机关立案后,我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在4天时间里加班加点仔细审阅了35本卷宗,对案件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言辞证据逐一确认。考虑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办案组向侦查机关提出引导取证意见29条,力争将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解决在案件侦查环节。随着侦查和提前介入工作同步推进,张某、石某的真面目逐渐浮出水面。

  这家公司“水很深”

  2008年至2010年4月,石某在山东某投资担保公司任业务经理,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向个人或企业提供贷款。某银行员工王某通过石某从该公司借款15万元,月息2分,王某用单位分给自己的家属楼房屋作抵押。还款9个月后,王某无力偿还高额本息,石某便和当时开宾馆从事个体经营的张某一起电话催债、驾车堵截王某及其家属。最终,二人逼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让王某以21万元的价格将其抵押的房产卖给石某,这个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低了16万元。

  尝到放贷的“甜头”后,张某和石某决定自己开公司。2009年10月,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他和石某任公司股东,办公地点就设在强行买来的王某的房子里。

  公司成立之初,张某对外放贷的对象一般由银行工作人员介绍。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客户贷款到期后没有能力偿还,就找张某,让张某把钱贷给其客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实际上,张某夫妻以劳务公司为掩护,向不特定人员实施高利放贷,对外放贷时与借款人口头约定月息从5分到1角不等,还规定除非一次性偿还本金,否则无论还多少钱都是在偿还借款利息。其公司员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催债、讨债。

  截至2016年,张某等人共对10余名被害人实施有组织的非法拘禁、强拿硬要、恐吓跟踪等手段催收高利贷,牟取高额利息,肆意侵占他人财产。

  不放过也不凑数

  案发时,张某已进行所谓的“金盆洗手”两年,不仅入了党,还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别人向我借钱,我从来不会让别人抵押房子、抵押车,我们之间的借款都是合法债务。”庭审现场,张某仍拒不认罪,几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也当庭翻供。

  我一直要求自己和身边的同事,在办案中要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得益于前期扎实的取证工作,在两天的庭审中,针对张某等人的辩解,我当庭陈述了该集团犯罪事实,出示了10余名被害人及20余名证人的证言,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的接处警录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指控,7名被告人不得不低头认罪。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前述判决。

  案件判决后,我针对被告人与相关银行人员勾结进行非法放贷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向辖区多家金融机构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有效管控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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