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机构表示收到《通知》。

《通知》表示,本次试点的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将单户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给公司,将单个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转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家银行不良贷款,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不受地域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表示,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主要是已被列为不良贷款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性信用贷款。

有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与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比如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贷款等。

这次《通知》规定了抵押物明确的个人贷款,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抵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应以银行自行代收为主,原则上不应纳入对外批量转账范围。

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试点落地

在确定试点机构方面,银监会表示,首批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家大型国有控股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参与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中,参与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省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出具同意文件。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银行可以将单户不良贷款转让给AMC和地方AMC,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AMC可转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家银行不良贷款,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不受地域限制。

但监管也规定了不纳入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如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军工等敏感信息的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涉及刑事案件或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银行的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转让限制条款的贷款;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总体呈一定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出台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新政正当其时。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不良资产研究中心研究员卜祥瑞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2020年前三季度,银行业共处置不良贷款1.73万亿元,同比增加3414亿元。不良贷款的持续增加以及处置渠道和方式的不当限制,加大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大量不良贷款也占用了有限的信贷资源,导致实体经济无法获得有效的信贷支持,严重制约了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因此,拓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渠道和方式迫在眉睫;个人信贷业务具有单笔授信金额小、客户数量庞大的特点,涉及客户的生活。有些信贷行为还涉及生产经营或具体投资行为。有学者估计,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总规模应该超过40万亿元。其中,上市银行的个人贷款占总贷款的40%以上。商业银行采取自行清收、核销不良资产、发行不良资产ABS等传统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个人贷款不良余额过多的问题,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卜祥瑞还表示,《通知》明确开展不良贷款批量转单户、个人不良贷款试点,将进一步丰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一步降低银行不良贷款压力和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试点后需注意哪些问题?

这次《通知》说,坚持真实干净的整体转让。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清洁、完整的原则进行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整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杜绝虚假陈述、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并且不向债务相关方非法转让利益和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的单户公司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关于不良贷款转让的风险控制,银监会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折价出售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考虑回收价值,审慎选择处置方式,建立试点工作专项审核机制,强化内部约束,严格控制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良贷款转让后,银行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在已转让个贷的催收要求方面,《通知》表示,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个贷催收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通过自行催收、重组等方式处置批量购买的个人贷款。且不得再次转让给其他国家。禁止暴力清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清收、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另外《通知》说白银

登中心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规则,具体承担不良贷款资产登记、挂牌展示、转让服务、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试点情况。


“参与不良资产转让试点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还应认真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做法、问题,为监管机构完善不良资产处置规制提供基础性支持,尽快在银行业全面推广不良资产市场化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发布有关不良资产转让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切实解决不良资产转让实践重大法律问题。同时,行业协会、监管机构还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制定《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条例》(专家建议稿),并在《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增加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性规定,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卜祥瑞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