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案,判处被告人江西木业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钱某提供江西某木业公司与上高某人造板厂签订的虚假购货合同在江西某银行高安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江西某银行高安支行基于该虚假购货合同向江西某木业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2020年5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人钱某提供江西某木业公司与上高某装饰材料实业公司签订的虚假购房合同,向江西某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续贷流动资金借款800万元。江西某银行宜春分行根据虚假购房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780万元。江西木业有限公司、钱某退赔共计1941795.24元。

另查明,2019年9月,江西某木业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公司第六建筑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江西某木业公司对湖北某医院东院进行装修。承包方式是保证材料质量,工程内容包括实木复合门、防火门、窗帘盒、护士台、衣柜、橱柜等。项目目标约为21741万元。因江西某木业公司提供的装修板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湖北某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并签署了合同终止函。被告人钱某明知装修合同已解除,仍继续利用装修合同向宜春某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根据这份装修合同,宜春某银行向江西某木业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在此期间,江西某木业公司向宜春某银行提供虚假供货合同申请贷款。2020年9月借款到期后,江西木业有限公司与钱某还款301万元,后持装修合同并提供盖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公司东院项目部”虚假印章的《关于江西某木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北某医院东院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号文件,向宜春某银行申请续贷1699万元,并按银行要求增加贷款担保人。借款展期到期后,借款的担保人江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及钱的女儿共还款6168615.72元。

法院认为,被告江西木业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被告人钱作为江西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骗取贷款犯罪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西木业有限公司和钱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疫情期间支持企业恢复工作生产的实际需要,以及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虑被告人钱某缓刑不会危害社会等因素,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