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肖扬投资成立松溪公司,从事媒体广告等业务。小杨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扩大规模,小杨以个人名义与老朱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老朱向小杨借款1000万元,用于松溪公司经营使用,并约定6个月后归还借款。半年后,贷款期限到期。由于松溪公司经营不善,现金流出现问题,小杨未能按时还款。朱某发函要求小杨归还借款,但小杨一直推脱,于是老朱要求松溪公司归还借款。

一般来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双方都是当事人,原则上不如第三人。当事人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是,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小杨作为松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和行为应由松溪公司承担。因此,小杨虽然是个人借款,但借款是用于松溪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老朱粲要求松溪公司和小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