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在退回时招标方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贷款服务注释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参考资料《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会计处理

参照贷款服务注释,公司投标支付的保证金,在退回时招标方支付的利息,属于资金占用行为取得的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