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贵安新区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据悉,《措施》适用范围为贵安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和中介、物业服务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分支机构,适用时限从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措施》要求,为保障建筑工地有序复工复产,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准备。主要责任单位为各有关单位、各园区、各乡镇、各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新区的银行机构对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简化流程,缩短审贷时限,缓解资金压力。主要责任单位为财政局(金融办)。

对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城乡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可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主要责任单位为规建局、财政局。

新区基础设施项目、产业项目、产业园区配套设施项目、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建设单位,采取“容缺审批”方式对其资质证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物工程量达到25%以上,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主要责任单位为行政审批局、规建局。

对复工复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银行保函,或属于上市公司(或新区国有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有效担保函的前提下,其开发项目可申请提前支取重点监管的预售资金用于保障本项目工程建设,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余额的50%。对挪用或抽逃资金的,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主要责任单位为规建局、财政局、经发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

企业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要抓紧全面复工复产。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按期开竣工的住房城乡建设项目,不能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及商品房交付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时间再增加15日计算。主要责任单位为规建局。

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国家、省阶段性缓交、减免社保缴费政策执行。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延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3个月内足额补缴。主要责任单位为社管局、卫计局、公积金中心。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2020年6月底前,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主要责任单位为住房公积金中心。

加强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主要责任单位为财政局、审计局、规建局、各建设单位、各园区、各乡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等多种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单位为规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团购销售的,对商品房预售备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备案。主要责任单位为规建局。(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