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陈某以个人名义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另陈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述借款均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现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乙公司向甲公司及陈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甲公司及陈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就此,关于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承担主体究竟是谁呢?第一种观点认为是陈某,因签订借款合同的为陈某;第二种观点是甲公司,因所借款项均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甲公司是实际借款人;第三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与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主体均依法负有还款责任。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有三:首先,涉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个人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陈某作为合同相对方,依法依约负有还款义务。其次,涉案借款虽由陈某名义签订,但涉案借款均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甲公司亦负有还款责任。最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