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这是小张第一次向同学小王借款,借2万元急用1个月,小张借款当时很着急,急急忙忙写了个简单的借条“今借到小王2万元周转急用”,落款为借款人小张及借款日期,说到时候还本付息。小王将2万元交给小张后,小张匆匆走了。此后小张一直没还钱,小王多次催讨,小张同意还款,但两人在利息上有了争执。小王认为,小张当时说了还款时一起支付利息就应该履行,而小张压根不承认利息这回事。那么,小张应向小王支付利息吗?

A1

很明显这是自然人之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或者口头约定了相应的利息,但出借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借款人又否认双方之间就利息进行了约定,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回到上述案例,依据现有的证据,小王和小张之间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小王要求小张支付利息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Q2

如果小张向同学小王所经营的公司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怎么办?

A2

小张向小王所经营的公司借款,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Q3

同学小王好心借2万元给小张急用,小张在小王多次催讨后不仅没有及时还款,还不承认口头承诺过利息,小王该怎么办?可以主张其他损失吗?

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之相关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回到本案中,小王和小张的借款没有约定过利息或者说对利息约定不明,那么小王可以要求小张,自其要求小张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Q4

小王要求小张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该怎么计算呢?

A4

假设小王要求小张于某日前还款,而小张逾期3个月才还,那么小张应承担的违约金额=借款本金×(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90日

Q5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什么?

A5

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一年期LPR。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2022年的1年期LPR附表:

2022年1月20日的1年期LPR为3.7%;

2022年2月21日的1年期LPR为3.7%;

2022年3月21日的1年期LPR为3.7%;

2022年4月20日的1年期LPR为3.7%;

2022年5月20日的1年期LPR为3.7%;

2022年6月20日的1年期LPR为3.7%。

Q6

如果小王、小张在借条上约定月息3分,小王能否要求按此标准支付利息?

A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月息3分相当于年利率36%,假设小王和小张的借贷发生在2022年1月20日,根据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7%的标准来看,年利率36%已远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3.7%×4=14.8%)范围了,超过部分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小王最多只能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要求小张支付利息。

Q7

如果小王、小张在借条上约定月息2分,假设已超过当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水平,并且小张已按照此标准支付了利息。小张听朋友说,他和小王的利息虽然约定得高,但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并且已经自愿支付了,就不能再要回来了。是这样吗?

A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实几经修改,曾经存在过年利率超过24%低于36%,并已经自愿履行的利息,借款人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的阶段。但是根据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可见,适用本解释的借贷合同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故小张已支付的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利息可以要求小王返还。

Q8

小张又向小王借款2万元,借条写“今向小王借到现金2万元,月息1分,借期2年”。事后,小张和小王一直没有协商好多久付一次利息,小张该多久付一次利息呢?

A8

根据民法典第674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结合小张、小王的借贷情况,借条约定借期为2年,小张和小王一直也没有协商好利息支付期限,那么小张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

Q9

小张再向小王借2万元,借条写“今借到2万元,月息1分,1年到期后还本付息”。借款当日小王就把第一个月的利息给扣了,实际交付给小张19800元,借款本金到底是2万元还是19800元呢?

A9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在借贷过程中,如果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结合本案情况,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9800元。有些人觉得,不就相差200元嘛,算他2万元好了。实则不然,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的借款数额可能远超2万元,借款本金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后续利息的计算基数,本金少了,利息自然也就少了。

Q10

小张向小王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1分,还约定了违约金、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参照月息1分计算至小张全部还款为止,这样的约定合理吗?

A10

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