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企业筹资最常见的方式是向银行贷款。企业向银行贷款涉及到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一系列问题。企业向银行贷款有哪些注意事项?听听今天的说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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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企业需要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进行贴花。

企业如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免缴印花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企业不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借款合同印花税。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合同不限于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正式借款合同,如果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且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支付利息应向银行索取发票

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时,通常只取得银行结算单而未向银行取得发

票。银行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应向银行索取发票。

企业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应以银行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索取发票仅取得银行结算单,该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利息税前扣除的其他注意事项

1、利息支出应区分资本化支出还是费用化支出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将贷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生产时间在一年以上才能达

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

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属于企业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利息支出抵扣问题

今天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