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烂尾楼,业主有截然不同的态度:有人住烂尾楼不失眠;有人未住就宣布停贷。商品房的合同相对性告诉人们,业主不能单方面宣布停贷;业主可以从合同角度停贷,金融监管部门需要考虑停贷的原因。

烂尾楼停贷风险可控

烂尾楼的主要成因是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过去,房地产违规开发是烂尾楼的主要原因,例如,烂尾楼土地使用权没有转用为国有土地,或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商业银行不能提供贷款。地产开发商应对的办法是,鼓励、引诱,或者怂恿业主入住;迫使地方政府不能强制拆除。

业主突然宣布停贷意味着,烂尾楼的成因并不是资金链断裂;房地产经济占有经济总量较大,国家与社会需要思考当下烂尾楼的成因。一方面,不排除地产违规开发不能继续鼓动业主入住,从而“绑架”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商品房的预售,以及商品房的“二手”开发的风险事实上不可控。

根据合同相对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倘若没有特别约定,业主不能单方作出停贷的决定。这里的特别约定,是指商业银行与业主的约定;业主宣布停贷后,商业银行有风险,从而“紧张”;地产开发商已转嫁了风险,从而“淡定”。国家与社会需要追问特别约定的内容;内容倘若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并不意味着地产商能按照其意愿开发房地产,例如,恒大海花岛违建被拆除;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也并不意味着地产商同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例如,商品房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也可以评价为“种房”。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前述两种情形为无效合同。

上述两种情形可能是以往烂尾楼的主要成因;在强拆实践中,地产房“悟出”了规律,以下两种情形地方政府不会强拆:第一,除别墅外,政府一般不会强制拆除;第二,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政府通常也不会强拆。停贷合同约定的特别内容是否与此相关?对烂尾楼,刚性业主入住不失眠;炒房业主宣布停贷。

对烂尾楼,刚性业主入住不失眠

商品房预售制度发轫于西方;随着西方刺破地产泡沫,该制度目前已被逐步废止,或者停止。商品房预售风险不可控,西方发达国家摒弃了商品房预售制度,一方面,商品房预售制度倘若没有地产空置税制约,炒房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质是地产商将商业风险转嫁为金融风险,迫使国家不得不救楼市。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法律制度之一,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详细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部门立法,当多数国家与地区不适用商品房预售制度,国家与社会需要考虑本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时,国家可以对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一章(第三章)没有规定房地产开发可以转让;房地产交易(第四章)规定转让的条件之一是,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多数人从有利于地产商的角度理解,认为房地产开发属于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房地产开发可以转让。

房地产开发可以转让也可能是烂尾楼的成因之一。例如,南京某区商品房预售宣传时为“万科”;业主签订合同时却是本地的一家地产公司。该楼盘精装修商品房投诉,诉讼较多的主要原因是“二手”开发;“二手”开发倘若转让费偏高可能造成烂尾楼。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公开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停贷风险可控。商品房预售多数期限长期,二手开发相对“隐蔽”,商品房预售等风险可能不可控。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在回答,或者答复烂尾楼停贷,需要核实烂尾楼的成因。

商品房预售等风险不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