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创新监管,首先要重视技术的运用;其次,在监管理念上,要从过去的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12月15日,清华大学经济所副所长、清华大学民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勇在2016中国微金融峰会上表示。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还有风险、安全、甚至是犯罪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为减少相应问题的发生,信息披露、风险预警和创新的监管模式必不可少。

  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必不可少

  由于利益相关方道德风险、规则不完善等因素,信息缺失、信息失真乃至信息欺诈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屡见不鲜,且借助互联网呈快速扩散态势。

  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二部负责人王新华认为,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透明度,从而有利于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风险进行评估,发挥好市场外部监督作用,推动从业机构坚守业务底线,合规审慎经营。

  而除了信息披露,王新华还指出,风险预警是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

  王新华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化,传导路径也较为复杂。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信息安全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法律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传导路径相互交织,形成一个复杂多变的风险传播网络。

  “因而,通过统计监测追踪风险产生的根源和传导路径,根据实时预警情况实施金融监管就显得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生事物的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监管技术和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因而建立灵敏、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加强风险预警,既可以对监管形成有力补充和有效支撑,也可以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缓解风险暴露带来的投资者损失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王新华说。

  而清华大学经济所副所长、清华大学民生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勇则指出,要想减少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类似上述的群体性事件,需建立合格投资者的大数据审查制度。

  王勇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长尾汇聚的作用,使得其可以覆盖到低收入人群、风险承受能力差的人群。因此,诸如网贷平台等应对投资者进行在线大数据的投资资格的审查。

  “也就是说,平台应通过资格审查,来判断投资者是不是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人,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那么其应该被排斥在这个市场之外。但是部分网贷平台,都没有这样的审查机制,照此下去,群体性事件还会发生。”王勇说。

  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随着近些年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外延在不断扩展,P2P网贷、数字货币、区块链等也开始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参会的多名专家认为,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也需时刻创新。

  王勇表示,要想创新监管,首先要重视技术的运用;其次,在监管理念上,要从过去的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王勇认为,“监”和“管”应该分开进行。“监,是监督;管,是管控。创新监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我们如何创新地监督,创新地管控。从监督方面来讲,就是应该借助大数据技术,借助预警技术。”王勇说。

  而提到创新监管的管控,王勇认为,首先需要弄清楚管控的对象到底是谁。

  “现在的金融监管,是主体监管。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更需要的不是主体监管,而是行为监管。”王勇认为,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管,而主体监管,则是对主体资格,比如,有没有牌照进行监管。但一个合规的网贷平台,其某些行为可能是不合规的,行为监管在此时显得就非常必要。

  王勇同时也指出:“行为监管要求监管手段要跟上,如果没有数据手段,没有实时监控手段,对企业的行为可能就没有办法进行良好的监督。所以,我们要想创新监管,还要重视技术的运用。”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风和则提出了“云上监管”的的概念。

  “央行最新提出的五个监管原则分别是:依法监管、创新监管、分类监管、底线监管和协同监管,我个人觉得五个原则稍微有点小遗漏,最重要的监管方式,应该是实现云上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主动在云上信息披露,监管的方式和行为主要放在云空间上,实现监管升级,实现大数据的同质同步。”王风和说。

  王风和还指出,监管要与时俱进,未来先进技术、风控系统在监管中必不可少,并且行为监管要代替机构监管。此外,他认为监管还要完善业务线专项标准化流程指引,“即所有监管应当有标准,没有行为标准的话就会导致从业者盲从,盲从就有可能犯错,严重的犯错有可能是犯罪。”王风和说。(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