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今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对委托资金来源、用途等也做了要求。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在资金用途上,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此外,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有评论认为,管理办法将颠覆非标和通道格局。任何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都不能再发放委托贷款,这等于封堵了当前很多资管产品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

此外,在典型的“银证合作”委托贷款操作模式中,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仅作为一个资金通道,而商业银行则起到了主导作用,它不仅是资金的来源方,而且最终的资金使用方也是商业银行掌握的客户资源。由此办法要求委托人在商业银行授信要严加审查,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