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陶(化名)1996年出生,四川南充营山县人。2019年12月,小陶在成都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了“鼻综合”整形手术,费用为34700元,但因小陶信用不好,在网上无法办理贷款。之后,美容门诊部帮她联系了与该门诊部签订有协议的辽宁某网贷公司,将其对小陶享有的债权及其他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网贷公司,并书面告诉了小陶债权转让的事实,要求小陶向辽宁某网贷公司偿还债务。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美容门诊部与原告辽宁某网贷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并书面告知了被告小陶,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足以证明被告小陶已认可债权转让行为,协议约定欠款为48024.80元,分期支付每期2001元,同时约定了服务费,每期555.20元,包含在月供中。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实际的债权债务金额为34700元,同时也约定了拖欠达10日或以上,有权解除合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小陶从2020年3月6日支付后便未履行支付义务,但其约定的服务费及滞纳金明显过高,可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即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小陶称在手术前已支付1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扣减小陶已支付部分,尚欠网贷公司286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