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期盼,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需求,最大限度节约职工购房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曲住管规〔2019〕2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主要内容

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曲靖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商业贷款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商业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申请对象

曲靖行政辖区内购买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符合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

(二)申请条件

1、转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应为所购房屋产权人,且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等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管理要求;

2、申请转贷的商业贷款应为尚未结清的纯商业贷款,且转贷需取得商业银行同意;

3、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可以设定抵押权且未设置居住权,或者能够提供曲靖市辖区内未设置居住权的其他抵押物。

二、商转公贷款额度

(一)不超过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减去2个月商业贷款的还款额;

(三)不超过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规定确定的可贷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