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返还贷款保证金相关事宜的通告。

1、各管理部新签订《按揭楼盘合作协议书》的新建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股东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决议,不再设立保证金账户收取贷款保证金。

2、已准入的开发项目在各管理部留存贷款保证金的,凡符合贷款信誉良好、开发项目不存在逾期交工或者逾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违约情形、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保证金未被司法冻结情况的,重新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贷款保证金予以全部返还。

来源: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