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和管理工作,委托受托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态;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三)能提供两年以内真实、合法、有效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20%;
(五)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工作)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申请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账户保留百元位)。本市缴存职工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缴存职工的名义,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贷款。同一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只能在代际互助贷款或代际互助提取这两个选项中选择一项办理一次。选择代际互助贷款的,所购房屋所有权人为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