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大部分人都是支付首付款,并通过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随着恒大、蓝光等暴雷之后,大家开始担心了,因为大家购买的基本都是期房。

如果开发商不给力,撑不到房子建完交付,就倒下了,那自己岂不是既拿不到房子,又要背负巨额的银行按揭贷款债务?

这个确实想想都害怕,西哥之前也一直是这么认为的。毕竟自己的贷款合同上只有自己和银行两方,算上担保人,也顶多是多个配偶什么的,没开发商什么事情。从债务上讲,如果开发商倒了,那开发商欠我一套房(我们双方之间有买卖合同,也付了钱),但我欠银行一大笔按揭贷款。如果自己不还钱,会被银行冻账户、告法院、进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

然而事情似乎有了转机...

最近我看到一则消息,颠覆了我的认知。

万般无奈啊!就这样持续了一段时间,许先生实在想不通,一怒之下,不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银行当然找他理论,毕竟双方签了合同,开发商不给许先生房子,银行觉得跟自己没关系。银行最后还将许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结果不出所料,他败诉了,法院判他必须继续履行贷款偿还义务。

当我以为这又是一顿常规操作的时候,许先生站出来表示不服。果然越是困难就越是要坚持。许先生上诉到中院,二审居然没有维持原判,惊天逆转就此出现,二审判决:许先生无需偿还剩余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你不小心贷款买到烂尾楼,你或许不必再理会银行的强势,可以不再偿还剩余的贷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我的理解就是,买了烂尾楼,开发商无能力按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无能力履行责任,那买卖合同应该被解除。购房者返还房屋给开发商(由于房屋没有交付,所以无需返还),开发商返还首付款给买房者,返还按揭贷款给银行,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也不由购房者承担责任。

很合理啊!

如果后面都这么执行,银行可能喊冤,但其实也没那么冤!

银行在做按揭贷款时,不是做了尽职调查么,而且也应该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尽调。既然当初做了尽调,或者走了尽调的形式,那承担一点负面后果也不是没有道理。

另外,按揭贷款业务是香馍馍业务,很多银行之所以能拿到楼盘的按揭贷款业务,很可能是因为在此之前,银行为开发商提供了项目的前期融资或者开发贷款等贷款,然后才从开发商那里拿到了楼盘按揭贷款业务。既然开发贷,又做个人按揭贷款,也是比较流行的银行操作,所谓的资金闭环。银行贷钱给开发商搞建设,然后贷款给老百姓买房,开发商用老百姓买房钱还银行之前的贷款。

在做开发贷业务时,银行必然对开发商和开发项目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授信审批的。现在项目出了问题,或者开发商出了问题,当初做开发贷时金融机构自己不是尽职调查过么,调查后还上了专家级的授信审批会,也觉得没问题,批准了贷款。那么现在出了问题,自当承受一点后果的,理所应当。再者,如果是因为资金监管不力,开发商挪用资金,那么作为资金监管方,金融机构也不能说没有责任。

总之,看到这样的判决,我个人还是觉得挺好的,于法有理,于情有益!

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