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长春市调整贷款保证金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贷款保证金的,凡符合贷款信誉良好、项目未有逾期贷款(连续三期、累计六期)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补充条款,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民事责任,贷款保证金予以全部返还。

2、对六县市区(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公主岭市、九台区、双阳区)及长春市公积金铁路沿线分理处新签订《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收取贷款保证金。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