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的“还款”专指自然人偿还借款。

【两件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津市王某到南方一城市务工结识了周边县的谭某(女)。王某因家中急事出具借期为一年的借条向谭某借现金1万元。届时,王某给谭某偿清1万元后索要归还借条,谭某称,“不慎在洗衣时把装在口袋里的借条洗没了,我们关系不错,没事。”王某点头离开。不久,谭某返乡。在王某还款返津后的一年零八个月某日,谭某持借条起诉王某偿还借款1万元。王某收到诉讼副本后怒斥谭某“还了钱,还要钱,真不要脸”。在法庭上,王某对借谭某1万元及借条无异议。王某除对已经一次性还清了借款的抗辩主张外没有提供证据。不日,王某向法院交1万元,谭某撤诉。

案例二:伍某与赵某为经营伙伴。赵某经营的小型加工厂急需周转资金,向伍某借10万元。伍某约赵某至家中交付10万元,赵某向伍某出具借条並载明借现金壹拾万元,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赵某向伍某提出“将借款展期半年”,伍某以经营亦需资金周转为由拒绝,坚决要求赵某一次性偿还借款。于是,赵某将经营的小型加工厂设备卖得13万元,用10万现金偿还伍某借款。伍某将借条退还给赵某。赵某回家将借条交由妻子保存。两天后,赵某将卖厂给伍某还款一事告诉工友辛某。两年后,伍某持“借条”起诉赵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庭上,赵某抗辩,两年前,卖厂13万元,到伍某家里还清10万元,并将此事告诉了辛某。同时,当庭提交伍某退还的借条原件,并请辛某出庭作证。

案件审理中,诉辩双方各提供一张完全一样的借条。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官调查赵某陈述卖厂的事实受买人属实;调查辛某赵某用卖厂资金还借款属实。法官内心确信赵某陈述与提交的借条和法院调查证据能够形成链锁证据,但对伍某提交的“借条”感到困惑。一天,法官灵感突现硬笔在纸上书写可能会有痕迹,于是赶忙到办公室,在灯光下反复比查,终于隐约发现赵某提交的借条有书写痕迹,伍某提供的借条没有书写痕迹。次日,法官对赵某在伍某家书写借条细节作了详细笔录。尔后,人民法院依职权,对两张借条提起字墨字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意见:赵某提供的借条为硬笔书写原件;伍某提供的借条是原借条的高精度仿真扫描件。庭审质证,伍某无话可说,申请撒诉。人民法院依法不准许,驳回了伍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赵某胜诉。

综上两案例,共同点为:一是借款均是现金交易,二是均在诉讼时效临届前提起。不同点:案例一,王某还款后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要回收条;案件二,赵某还款后要回了借条且保存完好。

【以案说法】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还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原告仅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结合案例一,王某抗辩已偿还谭某借款,但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没有提供偿还借款经济手续凭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编后语】

自然人的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好友、熟人、同事、同学、经营伙伴等之间,借款事实发生时,一般都以借(欠)条、收条来表现,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完全靠双方信誉支撑,没有任何凭证表现,一但发生本文所载的恶意和虚假诉讼,弄得不好,就会让恶者受益,让善者受损。因此,本文以笔者亲办与所见的案例提示人们,民间借贷的手续要严格按经济结算规章办事,尤其在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下,更要严加防范,大额款项流转时,不用现金交付,要用银行手段交易。不给不轨分子任何可趁之机,防止受骗上当。试想本文,王某向谭要回还款收条凭证,就不会受1万元损失;赵某如没有保存好借条,诉讼的过程将会更复杂,结果也会难以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