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2019年原告申请贷款买房时被告知有贷款记录。经原告查询,发现XX区XX镇XX社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本人身份证信息进行发放贷款20000元,造成原告有不良征信记录,且该信息记录已计入原告个人征信报告中。

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答复已经处理。2021年4月,原告复查本人信息时,发现其在2013年就被拉入信用黑名单,现造成原告因失信无法正常生活。原告多次找被告处理,但至今仍未处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XX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消除原告香在铜川市印台区XX社的不实贷款记录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恢复原告的征信。

二、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法律分析 :被告未与原告核实就以原告名义办理了贷款,因此违反贷款规定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且现原告父亲已离世,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笔贷款的真实性。

被告发放贷款存在错误,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消除其在银行的不实贷款记录并消除其在征信中心的不良贷款记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赔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其受到损害的证据,但鉴于被告存在过错,致使原告维护其名誉权势必造成一定的误工等损失,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铜川市印台区XX社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