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赣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

1、调整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赣州市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降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50%下调至30%,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

3、恢复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房提取业务

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赣州市购房的,可按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赣州市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房的,可按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来源: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