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1〕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根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贷款业务的具体办理。天津市津房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为保证担保的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本细则涉及身份证件均同以下要求)

(1)借款人(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香港、澳门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3)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4)借款人(配偶)为在津工作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外国人签订购房协议时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件的,申请贷款时也需一并提供。

(5)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