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09日讯,当前,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驱动,正在加速成长,成为引领中国经济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动力。但是,融资问题依然是这些企业成长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投贷联动”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有效模式。“投贷联动”是商业银行通过“股权+债权”的模式,为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随着银监会等三部委 《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指导意见》的印发,市场对投贷联动寄予厚望。国家已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601169,股吧)、天津银行等十家银行确定为首批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不过,就笔者近期的观察来看,投贷联动破冰之旅尽管已经开启,但未来的探索之路还很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困难,需要相关配套政策。

第一,投与贷如何兼容以及如何设计投对贷的合理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有人认为,投与贷就像水和油一样,是截然不同的两样事物,“商业银行有其惯性,不是说变就能变过来的”。两类人坐在一块,也可能“谈不来”,最后变成“你干你的,我干我的”,甚至可能导致投贷联动业务做不久、做不深、做不透。投与贷的难以兼容将是未来挑战。按规定,投与贷两大机构是相对独立的。投资功能子公司在机构、人员、财务、业务、评审、风控等方面严格独立运作,并建立单独机制。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设立,据业内人士介绍,可以不只设立一家,分行或支行都可以成为专营机构。至于在如何设计投对贷的合理激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由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原动力在于贷,由贷引申出投的业务。但投贷联动的超额收益是体现在投资端,留在投的账上,而相关不良贷款则是体现在贷款端,留在贷的账上。

第二,现行法律存在障碍与风险。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除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特批获得国内首张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可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外,其他银行并不能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第三,风控理念存在差异。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主要是与创投机构合作。其模式是:风投首先筛选合作企业,银行随后跟进。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二者在风控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创投机构强调高风险、高收益和高成长性,希望通过部分投资企业的高回报来弥补其他投资的亏损。商业银行则秉承低风险容忍度和审慎经营的理念,难以承受较高的不良率,因而在审批、决策、风控等方面与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许多投贷联动项目难以落地。

第四,监管政策存在制约。除与创投机构直接合作外,目前只有少数商业银行能够通过集团内部联动直接提供“股权+债权”融资,包括通过境外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以及通过集团内部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等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产业投资基金。而绝大多数深耕中小微企业的中小银行,由于综合化经营受到严格限制,难以有效直接参与投贷联动业务。

为此,笔者建议,实施投贷联动需要政策联动,配套进行,不可顾此失彼。一是强调要明确投贷联动业务风险计量和资本占用的具体规则。要鼓励有实力的中小银行设立众创空间等平台机构,发挥中小银行的客户优势,打造多样化的创新孵化器,实现投融资快捷对接。同时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商业银行与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联动,积极对接创业板、新三板等场内及场外资本市场,打通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定价、退出等功能,引导更多资金进入。

二是要缓解知识产权评估和处置难的问题,建议充分发挥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组织成立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交易流转平台,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创新知识产权质押授信业务,更好地推动科创金融服务。

三是建议有关部门要明确认股权证方式的法律有效性和会计处理规范,不仅仅是法律有效性的问题,会计处理到底怎么做,这些都需要明晰。

四是财政税收政策的配套激励,针对配套贷款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激励举措。针对投贷联动业务当中的股权投资收益,建议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针对不良贷款,财税部门放宽税前核销条件是最好的。另外还要完善政府层面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等。总的看法是继续完善财税、担保、信用体系等配套政策,设立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支持商业银行投贷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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