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李洁在成都新购了一套住房,在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后,她本以为一切都会顺顺利利,没想到银行的一个电话让她跌落谷底。原来,银行查到李洁名下登记了一条贷款记录,已经逾期一年多,目前本息尚欠8万多元。

李洁急忙到中国人民银行网点打出自己的征信报告,发现自己在2018年7月24日在某汽车金融公司有一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看到这条记录,李洁顿时傻了眼。2018年7月她确实在河南购买过一辆汽车,但自己是全款购车,怎么会有汽车消费贷款呢?

李洁只得先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银行经核实确有车贷未还,还提供了金融机构及联系方式。该汽车金融公司表示,根据公司记载的信息,这辆车是李洁贷款购买的,而且还有贷款合同,李洁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过还款,在李洁停止还款后,公司还进行过催收,并留有电话录音。然而李洁本人从未贷过款,也没有还过贷款,更没有收到任何的催款电话。对于其中的蹊跷,对方公司建议李洁进一步向汽车销售公司核实。

李洁独自回到家中,仔细查找原来的购车票证。却只发现了完税证明,发票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李洁无奈,只好再次前往河南,却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早已人去楼空,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李洁报案后才得知自己并非个列,受害的还有其他人。然而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是民事纠纷为由,没有立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简阳市司法局 副局长 杨涛

看完这个案例,相信大家都会有很多疑惑,李洁的遭遇简直匪夷所思,莫名奇妙名下有笔贷款,长达2年多的时间,李洁怎么会完全不知道呢?相信若不是她需要贷款买房,可能仍然不知道被贷款的事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依据最新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什么样合同才是依法成立的呢?简单的说可以理解为,基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合同即是依法成立,也就是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中,虽然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的部分信息,如联系方式、还款账户等均不是李洁的真实信息,但假使李洁在借款人处的签字捺印是真实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合同的内容是李洁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应当贷款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相反,李洁并没有在贷款合同中签字捺印,贷款合同因为缺少李洁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成立。这也是为什么在法庭调查中,虽然已经查明了这个合同上的内容是虚假的,但认为李洁还应当承当责任的原因。

可以肯定的说,如果李洁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那么一定会被判决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了“缺席审判”制度,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对送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向李洁发出了开庭传票,即便李洁没能来参加庭审,那么人民法院仍然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李洁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第二百条也规定了十三种法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李洁因为人民法院向错误的地址送达传票、文书,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决承担责任,那么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而维护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属于非银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经批准后才可实施,案例中涉及的是个人汽车贷款业务。而(2017年10月13日修订)最新修订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也就是说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在个人贷款购车时发放贷款,而不能在购车交易完成后为个人贷款或者为车辆抵押发放贷款。

案例中的汽车金融公司显然是违反《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因此遇到这样的情况除了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投诉,寻求帮助。

虽然在购车的过程中,有一些不法分子和一些不法商家,处处套路步步陷阱,但是大家也不要太过担心。在此建议大家,购车切忌贪图便宜,尽量到授权经销商处购买。同时在签订购车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再签字,注意合同约定的购车方式,是贷款购车还是全款购车,一定要明确。切忌不要在不清楚内容的资料上签字捺印,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最后,无论是在购车过程中还是日常生活真,大家一定要注意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不要因为疏忽大意,导致不法商家利用你的购车信息及个人身份信息的向汽车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从而造成被贷款的严重后果。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大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惩处力度。